汪振清 发表于 2017-2-1 14:47:48

正文里并没有接见二字,秘书长行文还是比较规范的,标题有,可能是为了拍另加的。

九十五世汪明庆 发表于 2017-2-2 15:57:06

帖子是付秘书长发的!

日落西山 发表于 2017-2-6 09:46:52

本帖最后由 日落西山 于 2017-2-6 11:10 编辑

   “接见”就接见吧!某些人可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到也印证了本人看法 ——“凌驾与宗亲之上”——不是无的放矢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但,还是希望,有则改之;无则加勉!

jwky 发表于 2017-2-6 10:49:29
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—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
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。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、成员分布、活动地域相一致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。
希望研究会不要做违法的事。

汪清远 发表于 2017-2-6 20:37:14

应该引起重视啊!

日落西山 发表于 2017-2-7 14:31:57

本帖最后由 日落西山 于 2017-2-8 20:28 编辑

Jwky发表于 昨天……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:……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。希望研究会不要做违法的事。
http://www.iwangshi.com/data/attachment/forum/201701/17/095527bhzhfdqdp7np7evw.png
希望研究会不要做违法的事!(忠言虽逆耳,还是希望黄山研究会能遵守法律、法规)




汪清远 发表于 2017-2-7 21:25:35

关键是代会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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