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里并没有接见二字,秘书长行文还是比较规范的,标题有,可能是为了拍另加的。
帖子是付秘书长发的!
本帖最后由 日落西山 于 2017-2-6 11:10 编辑
“接见”就接见吧!某些人可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。 到也印证了本人看法 ——“凌驾与宗亲之上”——不是无的放矢。 但,还是希望,有则改之;无则加勉!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—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
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。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、成员分布、活动地域相一致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。
希望研究会不要做违法的事。
应该引起重视啊!
本帖最后由 日落西山 于 2017-2-8 20:28 编辑
Jwky发表于 昨天……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:……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。希望研究会不要做违法的事。
http://www.iwangshi.com/data/attachment/forum/201701/17/095527bhzhfdqdp7np7evw.png
希望研究会不要做违法的事!(忠言虽逆耳,还是希望黄山研究会能遵守法律、法规)
关键是代会长!